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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

发布时间:2011-01-18    浏览次数:

材料、低值品、易耗品及危险物品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    

第一条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加强学校材料、低值品及易耗品(以下简称物品)的科学管理和妥善使用,防止积压浪费,保证教学、科研、生活后勤和行政等工作的顺利开展,特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根据统一领导、分工管理、专人负责、合理调配、节约使用的原则,加强物品的管理工作。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物资管理部门,统一对全校物品进行宏观管理,并按物品用途分类,本着适当集中,方便领用的原则,设置物品库房。

第三条物品的供应管理工作,应根据工作的特点和物品的性质区别对待。对贵重稀缺的物品应严格管理;对价值小数量大的一般物品,应简化手续,达到既加强管理,又便于使用的目的。

各单位、各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,对物品的计划、购置、保管、消耗、报损、报废、回收都要设专人负责,做到计划、采购、验收、发放手续认真清楚,帐卡记录健全,定期检查核对,保持帐物相符、帐帐相符。

第四条物品供应管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物资、财务制度。学校应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,使其热爱本职工作,熟悉业务,改进服务态度,提高服务质量。物品供管人员力求稳定,不轻易调动,确须调动,应由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,并办清交接手续后才能调动,调动和交接情况必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备案。

第五条学校对全校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、爱护公物的经常性教育,使各单位及部门自觉地管好用好各项物品,杜绝一切浪费行为。对物品的使用情况要开展检查评比,对在管理使用工作中,成绩显著的给予表扬和奖励,对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,应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或处分。

第二章 物品的范围和分类

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品,是指教学、科研、生活后勤、行政等方面使用的、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。范围如下:

一、材料:指使用以后即行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复原的物资,如:金属,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、燃料、试剂等。

二、低值品:指凡不够固定资产标准,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,如:低值仪器仪表、工具量具、科教器具等。

三、易耗品:指玻璃器皿、元器件、零配件、实验小动物等。

第七条物品的一级分类

一、材料的一级分类目录

1、黑色金属;

2、有色金属,稀有金属;

3、煤碳及石油产品;

4、木材;

5、水泥;

6、化工原料及试剂;

7、建筑材料。

二、低值品的一级分类目录

1、低值仪器、仪表、教具(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下的仪器仪表教具);

2、低值工具和量具(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下的工量具);

3、低值文艺、体育用品(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下的用品)。

三、易耗品的一级分类目录

1、玻璃仪器及器皿;

2、各种元件、器件、零配件;

3、实验用小动物;

4、劳动保护用品;

5、三类物资。(信封、备课本、清扫工具、锁具等不能归入前四类的易耗品)

第八条库存物品的记帐价格,按教育部“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问题的规定”及财政部颁布的“行政事业单位预算会计制度”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三章 物品的计划

第九条 应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根据教学、科研、行政、生活后勤等的实际需要提出物品购置申请。

1、教学实验需要的物品,由各教学单位提出购置申请,经单位负责人审核,报教务处汇总;

2、科研用物品,由课题组提出购置申请,经课题组组长审核,报科技处核实经费,一次性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内(含2万元)的,由课题组自行采购,一次性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的,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;

3、行政及其他用途需要的物品,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购置申请,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;

4、具备法人资格的校办经济实体所需的物品,由各经济实体按自定的规章制度自行办理;

5、国家有限制规定的物品以及进口物品,各需用单位或部门都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;

6、常用定额储备物品,由仓库管理员根据实际消耗情况上报购置计划。

第十条物品的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宏观指导,各归口管理单位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,严格按计划由专职人员进行采购。急需零星物品及专用物品,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和指导下,可由各使用单位或部门执行采购计划,做到及时采购,保证供应。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意自行采购的,计财处不予报销。

第十一条财务部门要积极支持物品采购管理部门,按计划提供购置物品的资金,共同配合、及时办理付款手续。

第十二条物品购入后,由各归口管理单位及部门负责组织验收,办理入库手续。对贵重稀缺和进口物品,使用单位及部门应指派有经验人员,协助保管人员进行验收。验收除审核物品型号、规格、数量、金额、合格证、说明书及附件外,还必须注重质量的检查,验收中发现的问题,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向供货或运输单位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。物品入库手续办完后,应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。

第四章  库存物品的管理

第十三条学校根据实际需要,设立物品仓库。

各类物品仓库,应注意改善库房条件,根据物品的存放要求,逐步配备必要的物品架柜,计量检测仪器,搬运装卸工具,以及通风、除湿、防火、防尘、冷藏、防盗等安全设备,加强库存物品质量的管理,严防损坏、锈蚀、失效、变质、丢失的现象发生。

库存物品应做到定位存放,分类有序,帐物对号,便于收发和检查。贵重稀缺物品,要注意存放条件。精确计量,领发要详细登记,每月进行一次帐物核对。

第十四条实行库存物品定额储备制度。储备的物品类别及定额,应根据各使用单位或部门三年以上消耗平均数进行分析,提出物品储备类别及上下限储备定额,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,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。

第十五条建立和完善物品领发制度。各单位及部门资产管理员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持固定联系,负责报送计划及办理领用手续,并定期反映物品的质量和需要缓急情况。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物品计划及实际需要,核实品名、型号、规格、数量,按数发放,一般不得超出计划数量,短线物品可少发。临时急需而事先又未提报计划的物品,经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可以根据库存情况核实发给,低值品发放尽可能以废换新。贵重稀缺物品发放要严格审查型号、规格、数量、使用技术及环境条件。一般物品发放尽量简化审批手续。领用物品时,外包装一般不得随行领取,应退回仓库再利用。

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及部门对多余不用的物品,应报请仓库进行调剂处理。退回的物品,应进行质量和数量的鉴定。库房对使用单位或部门无法利用的残、次、废、旧物品及包装材料,应按具体情况组织回收,尽量维修、改制利用或变价出售处理。

第五章  在用物品的管理

第十七条使用物品单位或部门一般不设库房,为了保证日常消耗和维修的需要,对常用和专用的物品可限量备用。备用物品单位及部门应有专人负责保管,贵重稀缺和民用性强的物品,应设领用登记专册加强管理。

为使物尽其用,根据需要,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调拨各单位、各部门闲置多余的各类物品。有关单位或部门如不执行,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亦有权不予办理相关的购置计划。

第十八条使用物品的单位及部门,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。每学期检查一次物品使用情况,并按要求将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。

第六章  危险物品的管理

第十九条具有易燃、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及危害人身及环境安全的物品属危险物品。危险物品必须由对工作认真负责,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专管。对采购、提运、使用及管理人员,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学习及教育,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及物品的安全。

第二十条危险物品的采购,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及供应部门的规定,申请办理购买许可证,凭证采购。危险物品的运输,要遵照交通部门的规定进行包装运输,必须小心谨慎,严防震动、撞击、摩擦、重压和倾倒。按规定不能随同存放的危险物品,不能同车装运,包装容器要严格检查,防止跑、冒、滴、漏,以免造成事故。

第二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保管应按照有关储存管理规定的要求,设立专库,分类存放,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和防护设施。库房内外严禁烟火。危险物品入库要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,要求标签明显清楚,无标签者不得验收存放,性质相抵触的,不能混放在一起。要建立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,每季度检查一次,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。对剧毒和放射性物品,必须加强集中保管,实行严格的审批和使用管理制度。

保卫处要参与危险物品的管理,做到使用单位(部门),物资部门与保卫部门互相监督,共同管理,保证安全。

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的领用,必须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批,限量发放。对剧毒品的使用管理,应严格控制与监督。对领取、使用、剩余、消耗的数量必须精确计量,做好详细记录,经手人与证人均应签字,用剩数量要及时定额退库妥善保管,严禁个人私带、私存。

第二十三条 危险物品的使用人员,必须熟悉业务,责任心强。新来使用人员,事先必须进行学习培训,经考核合格,方能单独操作使用。危险物品的空容器、变质料、废质渣,应予妥善处理,严禁随意抛弃,严防发生事故。

第七章  物品的财务管理

第二十四条建立物品帐目,按适当集中掌握、分级负责管理的要求,设置物品明细帐,做到口径一致,以便查对和分析研究。帐目设置要求如下:

1、计划财务处按财政部颁布的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》规定的有关科目,分别设立总帐。

2、国有资产管理处设置与财务部门对口的分类帐进行金额记录,并设明细帐进行有数量、金额变化的记录。

3、仓库设置有品名、规格、数量、单价的常备物资明细帐,根据有关凭证进行增减记录。

4、物品使用单位及部门,设立明细帐,记录领用消耗情况。

第二十五条物品的帐务处理。

1、学校统一规定物品帐和收支单据。一切单据必须有负责人、制单人和其他有关人员(验收人、发料人等)的签字,帐卡及凭证单据应妥善保管,不得涂改。

2、保管和记帐人员在接收和记帐时,应注明开始使用日期。人员调动时必须认真办理交接手续,由经手人和鉴证人签字,注明交接日期。

3、购入和调入物品,应由经手人交保管员凭发票或调拨单填写入库单,并核实品名、型号、规格、数量、单价、金额,办理入库手续,转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记帐,将能够收回的废旧物品交回物资仓库,并经物资主管负责人在原始凭证上签字,经手人方可办理报销手续。

4、使用单位及部门领、退物品,应分别填写领、退料单,由物资保管员核实发放或收进,国有资产管理处凭单据记帐。

5、物品报损、报废、削价处理,必须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,办理销帐,并转财务部门办理有关冲销手续。处理物品的变价收入应上缴学校。

6、库房要定期核对帐物,做到帐物相符。物资会计每年至少2次与计财处对帐,做到帐帐相符。仓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物品盘点,盘盈、盘亏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,转报财务部门调整帐务,做到帐帐相符。

第八章      

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学校各单位、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,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。

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及上级文件冲突的,按国家及上级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。